辦理平安紙不一定要找律師,僅需找兩名見證人即可。惟需注意的是,平安紙內容必須符合法定要求,而且必須清晰。 平安紙以最後一份作準 如有人訂立了多於一張平安紙,通常會以最後訂立的一份作準。平安紙是可以按自己意願作出修改,但立了新的平安紙後,最好把舊的銷毀以免混淆,甚至引致爭拗。
Read more根據法例,任何人在去世前並無訂立平安紙,又或所訂平安紙不被法庭所承認,其財產在扣除有關債項、稅項開支後,將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規定分配。其受益人優先次序如下: 1. 先由死者配偶取得遺產; 2. 若配偶已不在世但有子女,將由子女均分;若沒有配偶及子女,將由父母均分; 3. 若父母不在世,則由仍在世的親屬繼承,首先由死者的兄弟姊妹;其次為兄弟姊妹的子女; 4. 然後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繼承,最後為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如果死者沒有親人,財產最終歸政府所有。 但要留意的是,儘管死者生前曾公開不承認子女,甚至登報聲明與子女斷絕關係,在無訂立平安紙的情況下,子女仍有權分得遺產,因為有關聲明在法律上不具任何效力。若生前立好平安紙列明遺產分配,甚至說明不會分配財產予某人的話,便可避免上述情況。
Read more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死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便經常會出現一個問題 ─ 究竟這些遺產的管理及繼承權受哪個國家的法例規管? 一般來說,會按下列準則去處理: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 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舉例說,如死者是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 會受死者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舉例說,如死者是美國居民,無論其可動產處於哪個國家,這些財產通常受美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Read more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羅列了注意事項,謹轉載讓大家參考。雖然未必周全,但可作為基本參考: 葬禮安排 可以在平安紙上說明期望的葬禮方式,例如土葬或火葬,道教、佛教或基督教等不同葬禮儀式安排。 個人物品 如果平安紙上並無列明傢俱、衣服、飾物、汽車、或有紀念價值的個人物品等的受益對象,那些財物或會被列作遺產的一部份並一併被出售,再將出售財物所得的金錢分發。 受益人尚年幼 如果指定的遺產受益人未滿18歲,遺產代理人一般會先託管立囑人留給年幼受益人的遺產,直至受益人年滿18歲。若擔心子孫太年輕就繼承遺產,不利他們成長,可以在平安紙上列明,子孫須在更年長(如年滿25或30歲)之時方可繼承遺產,期間子孫能夠取得少量現金,作為日常生活及學費開支。 受益人不能照顧自己 如果指定的遺產受益人因殘疾不能照顧自己,立囑人可在平安紙上委任信託人,代為管理留給該受益人的財產。 閣下指定的子孫受益人不幸早逝 根據《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23條,若果指定的子孫受益人不幸在立囑人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又遺下子女的話,一般他的子女將可平均分得 閣下原本留給該名子孫的財產。 醫生證明 若立囑人年事已高、曾經中風、患有老人癡呆症(腦退化症)或罹患其他可能影響精神狀況的嚴重疾病,在訂立平安紙之時,應該先請主診醫生,甚至腦科或精神科醫生,檢查並記錄立囑人的精神狀況,以免在百年歸老之後,被人以訂立平安紙時精神錯亂作理由,要求法庭推翻該平安紙。 遺產稅 香港政府已於2006年2月11日取消遺產稅,毋須擔心遺產稅問題。
Read more平安紙雖可自行訂立,但事先諮詢律師意見是最穩妥的做法。當有人於立囑人身後質疑平安紙的有效性,遺產受益人便要證明立囑人在草擬及簽署平安紙時的意願,以及簽訂平安紙的精神狀況。如有關平安紙由律師處理,遺產受益人便可省卻時間及法律費用去證明上述事項,而一份草擬得宜的平安紙,亦可減低爭拗的機會。 訂立平安紙應要依從的手續(主要受《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5條、第10條所規管),所有意願須以書面列明。
Read more訂立平安紙前,如果立遺囑人希望處理名下物業的分配問題,應該先清楚了解單位的業權性質,通常有以下三種: 1. 業主全權擁有業權 單位由一人全權持有 2. 分割業權 單位由兩人或以上持有,並註明各自擁有的業權份額 3. 長命契(Joint Tenant) 單位由兩人或以上共同擁有,如其中一人先離世,就自動由在生者承繼業權 如果不想由配偶承繼,也不能透過遺囑轉讓予他人 如果您持有的單位屬於長命契,將無法直接透過平安紙分配單位業權。除非夫婦二人,在遵行長命契時由另一方承繼業權意願的前提下共同訂立平安紙,才能在其中一方去世後妥善處理遺產分配事宜。
Read more立遺囑者一般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在平安紙上列明,將財產留給或不留給任何人,甚至可將財產全數捐給慈善機構,甚或曾經照顧的看護或鄰居。但若有些人多年來都依靠 閣下供養,或 閣下在道義上有責任供養,例如妻子、年幼子女、年邁父母,甚至情婦,而 閣下又沒有留下任何財產予他們的話,他們有權向法庭申請,要求頒令撥出部分遺產予他們,以維持生計。(《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第4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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