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勞工法例

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員的工作時間符合「四一八」的規定(詳見「連續性契約」部分),勞資雙方要終止合約,都應事先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以相等的代通知金代替。而通知期的長短,將視乎合約或協議(書面或口頭)而定;但除非在首個月試用期內,通知期不可少於七天。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1.    僱員如有觸犯嚴重過錯或屢犯不改,則毋須給予任何通知而終止僱傭合約。僱主可即時解僱而毋須補償的理由,包括:                 故意不服從合理及合法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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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契約

不論長工、散工、臨時工或兼職工,只要連續四個星期服務於同一僱主,每星期工作時間不少於18小時,即符合「連續性契約」(俗稱「四一八」)的規定,可享有勞工法例的保障。(註:工資、工傷的保障則不受「四一八」的限制) 提防無良招數 走法律罅:僱主刻意安排員工每星期工作時間少於18小時,或在第四個星期停工,使工友未能符合連續性契約的規定,喪失勞工法例的保障。 假自僱:無良僱主強迫員工簽署自僱合約,或領取商業登記,以逃避履行勞工法例的責任。但在法律上,名義上是「包頭」、「判頭」,並非一定不受勞工法例保障,須視乎雙方的實質關係是否構成僱傭條件。 《僱傭條例》是最低標準,任何僱傭合約的規定,如其工作條件遜於《僱傭條例》的最低標準,均屬無效,而須以法例的規定為標準;而僱傭合約優於法例的聘用條件,則不在此限。  如何判別「自僱者」和「僱員」呢? 要決定一個工人屬「自僱者」(承包關係)還是「僱員」(僱傭關係),並非單靠簽署文件或口頭承諾來界定,須綜合考慮多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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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

工資是指僱員為其僱主工作,而僱主以金錢形式所作的回報。除了底薪之外,包括小費、佣金、勤工花紅、勤工津貼、交通津貼及佔全年平均工資兩成的超時薪酬(或固定性超時薪酬)等,都應視作工資的一部分。 遲發工資須付利息: 若果僱主延遲發放工資,亦不可超過工資期滿七天,否則須為欠薪支付利息(根據《地方法院條例》而釐定之利率)。 欠薪導致變相解僱: 僱主超過一個月仍未支付已到期的工資,僱員可以用「變相解僱」為理由,追討僱主解僱補償及代通知金。 扣薪有限制: 僱主不可以剋扣工資來懲罰遲到的員工;如果因僱員損壞或遺失僱主的物品扣除工資,最多只可扣減300元,而每糧期所扣減的工資不可超過該工資期人工的25%。 建造業大判代償工資責任 建造業的總承判商或次承判商(俗稱「大判」),有責任戈大火弓其下的判頭支付員工被拖欠的工資。但大判代償工資的責任,以最初兩個月的欠薪為限。 代償工資的申請方法: 員工如遇判頭拖欠薪金,須於糧期過後60日內,以書面通知大判。大判在接獲通知後,須於30日內支付拖欠的工資款項。通知書內容包括:         僱員的姓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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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若僱主無力支付工𧶘、代通知金或遣散費,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墊支款額。 保留僱傭資料防患未燃 工人應盡量保存合約、糧單、出勤記錄及強積金供款單據等文件,以便審核申請之用。對於有助證明結業、被解僱及年資的文件,亦應予以保留。 申請破欠基金有期限 破欠基金不會保障僱員最後工作日前四個月以外的欠薪款項;基金亦不會接受終止合約後六個月以外所提出有關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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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酬金

按照《僱傭條例》,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合約而須每年支付的酬金,不論該酬金是以第十三月糧、雙糧、袍金或其他名目稱之;僱主不可以營業額或經濟環境的轉變為理由,隨意扣減或拖延發放年終酬金的款額。 提防無良招數 隨意發放無保障: 如合約中列明年終酬金是隨資方意願發放,或保留是否支付的決定權,則僱員會喪失日後追討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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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

哪些人受最低工資法例保障? 受保障:受僱的工人,包括月薪、日薪,時薪、兼職,件工等,不論其工時長短。 不受保障:自僱人士、留宿家務工、實習學生及大專實習生。 計算最低工資的方法: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X 每月總工作時數(包括加班) 何謂工作時數? 1.    在僱傭地點當值時間(不論當時有否獲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 2.    用於交通的時間(但不包括由居所往返本港僱傭地點的交通時間 何謂僱傭地點? 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    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指示;及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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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勞工假)

僱員每年可享有12日的法定假日;但須做滿三個月,方可在法定假日休息,而可享有正常工資;若未做滿三個月,只能在法定假日無薪休息。 假期工資包括各項津貼、勤工奬及佣金收入 《僱傭條例》對於薪金的定義,除底薪以外,還包括各項津貼、勤工奬及佣金等收入,計算假期工資時亦應包括在內。 假期工資的計算方法 不論日薪或月薪員工,以過去12個月內每日所賺取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假期工資的收入;但計算平均工資時,需剔除沒有薪金或沒有全薪的期間及收入。 更改放假日安排 若僱主要求員工在法定假日開工,最少須在48小時前僱出通知,並於放假日前後60日內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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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例假)

根據《僱傭條例》,工人受僱每七日內可享有一天休息日。全年52個星期計算,工人一年可享有52天休息日。 強行以薪代假屬違法: 強迫工人放棄休息日或以「包薪制」買斷應得假期,由於抵觸《僱傭條例》的最低標準,均屬違法。 休息日工作須補薪: 根據高等法院的案例,如月薪僱員在休息日上班而不獲額外補薪,可提出索償。現時勞資審裁處可接納追討最多過往六年的休息日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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