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前按連續性契約為僱主服務,並給予懷孕通知,便可享有產假。
產假薪酬:
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契約受僱滿40星期,並在產假前對僱主發出懷孕及準備發放產假的通知,即可享有10星期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4/5 的有薪產假;
不論日薪或月薪僱員,以過去12個月內所賺取的平均工資計算產假薪酬;在計算平均工資時,需剔除沒有薪金或沒有全薪的期間及收入。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小產而要請假的每一日,應作有薪病假計算,可獲4/5 正常工資的疾病津貼。
解僱懷孕僱員屬不合法
1. 僱員證實有身孕後,以書面通知僱主,通知書包括醫生證明書,即受法例保障。若僱主在此期間作出解僱,即屬不合法解僱,須支付:
解僱代通知金;
一筆相等於一個月的工資作罰款;
10個月分娩津貼;及
最高15萬元的額外補償金。
2. 僱主如作出以上解僱行為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