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4>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羅列了注意事項,謹轉載讓大家參考。雖然未必周全,但可作為基本參考:</h4> <h3>葬禮安排</h3> <h4>可以在平安紙上說明期望的葬禮方式,例如土葬或火葬,道教、佛教或基督教等不同葬禮儀式安排。</h4> <h3>個人物品</h3> <h4>如果平安紙上並無列明傢俱、衣服、飾物、汽車、或有紀念價值的個人物品等的受益對象,那些財物或會被列作遺產的一部份並一併被出售,再將出售財物所得的金錢分發。</h4> <h3>受益人尚年幼</h3> <h4>如果指定的遺產受益人未滿18歲,遺產代理人一般會先託管立囑人留給年幼受益人的遺產,直至受益人年滿18歲。若擔心子孫太年輕就繼承遺產,不利他們成長,可以在平安紙上列明,子孫須在更年長(如年滿25或30歲)之時方可繼承遺產,期間子孫能夠取得少量現金,作為日常生活及學費開支。</h4> <h3>受益人不能照顧自己</h3> <h4>如果指定的遺產受益人因殘疾不能照顧自己,立囑人可在平安紙上委任信託人,代為管理留給該受益人的財產。</h4> <h3>閣下指定的子孫受益人不幸早逝</h3> <h4>根據《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23條,若果指定的子孫受益人不幸在立囑人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又遺下子女的話,一般他的子女將可平均分得 閣下原本留給該名子孫的財產。</h4> <h3>醫生證明</h3> <h4>若立囑人年事已高、曾經中風、患有老人癡呆症(腦退化症)或罹患其他可能影響精神狀況的嚴重疾病,在訂立平安紙之時,應該先請主診醫生,甚至腦科或精神科醫生,檢查並記錄立囑人的精神狀況,以免在百年歸老之後,被人以訂立平安紙時精神錯亂作理由,要求法庭推翻該平安紙。</h4> <h3>遺產稅</h3> <h4>香港政府已於2006年2月11日取消遺產稅,毋須擔心遺產稅問題。</h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