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僱員補償條例》列明,懸掛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之下,僱員在上下班途中的四小時內,如果受傷,即屬工傷。但至於在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期間是否需要上班?在有關訊號除下後,僱員的上班規定又如何?法例雖沒有規定,但可參考由勞工處發出的《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
守則建議的內容包括:
上班前:
在上班之前,如果已掛出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除非必要人員(如緊急維修人員等),僱主不應要求僱員上班。
上班期間:
至於在工作時間內,如果八號風球掛起,僱員即可下班。若果是黑色暴雨,在安全的情況下,僱員應繼續留在工作地點。
訊號除下後:
如果距離工作結束時間超過三個小時,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訊號經已除下,員工則需於兩個小時內返回工作地點。若在工作結束時間不足三個小時,有關訊號才除下,員工則毋須上班。
工資計算:
在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期間,守則建議如常發放工資,而需當值人員,則應獲發特別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