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中心年初一(2月12日)上演煙花匯演,爆炸品於住宅樓宇中層爆開綻放,火屑射向民居單位。當時,接報到場警員僅把案件列作「求警調查」處理,未有檢走涉案爆炸品,交由屋苑保安善後,居民議論紛紛!
趙恩來議員事後去信荃灣警區指揮官要求跟進調查,質疑警方處理手法。至昨日(3月3日)下午四時,荃灣警區反黑組拘捕兩名男子,涉嫌「肆意或疏忽燃放煙花或爆竹對任何人造成損失或危險」。消息透露,被捕人士疑有黑社會背景,活躍於荃景圍。
令人嘖嘖稱奇的是,警方引用《簡易治罪條例》作出檢控,最高刑罰僅是罰款500元或監禁三個月;而非根據近年常用檢控參與抗爭運動年青人的《刑事罪行條例》,控告「非法及惡意藉任何爆炸品導致爆炸」(可判處終身監禁)或「管有爆炸品」(可判監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