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景花園於今年2月14日發生懷疑虐待動物案,屋苑19座附近斜坡共發現15具動物屍體及14隻受傷動物。事件曝光後,一名48歲男子向警方自首,警方其後再拘捕另一36歲男子。
事隔半年,警方已完成案件的調查工作,是次案件證據確鑿,表面證供成立,涉及那麼多生命,而且有人自首,不過律政司考慮證據後,竟決定不提出起訴。針對此事,我作為當區社區主任及當區居民,與荃灣愛惜動物生命的區議員均對於事情感到十分憤怒,要求律政司解釋為何最後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
再者,豪景花園一眾街坊一直非常留意是次案件,因此,對於律政司最後決定,我們希望得一個明白。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其相關規例(第169A章),虐待動物的定義廣泛,任何人士如採取或不採取行動而導致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可界定為虐待動物的行為。政府去年才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修訂提出諮詢,想不到還未完成修例,今年律政司卻放棄起訴豪景花園虐畜案的涉案人士。若事件不明不白,我們非常質疑律政司沒有尊重動物的生命,亦放縱殘害動物之人士。
發起人:譚蓓欣
聯署荃灣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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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