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威花園與建制前區議員林婉濱纏訟四年,區域法院終於上週裁定林婉濱誹謗成立,須向業主立案法團賠償名譽損失八萬元兼付訟費,事件總算告一段落!(林婉濱一方雖可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綜觀判詞內容成功機會渺茫)
誹謗官司是最不值得對薄公堂,最終賠償金額有限(謝偉俊案初審賠償8萬;陳茂波案初審賠償23萬),但訟費卻是數以百萬元計,甚至上千萬元。其實會打到底,由法官作出正式裁決的案例,少之有少;通常控辯雙方在審前調解階段,庭外和解,終止訴訟。
誹謗官司門檻高 庭外和解居多
誹謗案件門檻相當高,原告需要提出充足證據舉證真有其事,但被告只要證明自己言論屬於「公允評論」(fair comment),發表言論時真誠地相信是涉及公眾利益、有直接或間接的事實基礎,即使是懷有偏見或別有用心,也可用作免責辯護。
即使如此,由於誹謗官司成本相當昂貴,當控辯雙方冷靜過後,平心靜氣思考,多數也會選擇和解了事。更重要的是,只要被告主動向原告一方公開道歉,官司也無法律基礎繼續下去。
回顧荃威花園案件,法團等了年多時間,林婉濱始終沒有回覆是否參與調解會議,期間卻以公職身份不斷對外公開發佈訊息評擊法團「失實指控」、「捏造事實」、「指鹿為馬」等。直至法庭審前聆訊,法官指示下才願出席調解會議,但拒絕任何和解方案。
法團提出 $1 和解 遭拒絕
再看荃威花園法團一方,曾經多次開會討論,並向全體業主諮詢是否繼續法律訴訟,聽取業主傾向接受甚麼和解方案,做足準備工夫。最終確立並向林婉濱提出要求支付 $1 象徵式賠償尋求和解,可惜遭到嚴詞拒絕,相當遺憾。
經過四日審訊,法官裁定林婉濱誹謗成立,直指林婉濱缺乏誠信,理據全部均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辯護皆是出於道聽塗說,旨在惡意散播陰謀論,為求個人政治目的,不擇手段,「完全違背(區議員)應有角色」,實屬可悲。(節錄自區域法院判案書 DCCJ 4624/2018)
勿讓個人情緒影響判斷
此時此刻,我們由結果去評論過程中的決定(即是馬後砲),林婉濱當然是完全不值得,但誰也沒有水晶球,能夠預言未來發生的事,只能單靠面前掌握的有限資訊作出決定,更何況個人情緒、偏執往往影響判斷。不過,這個故事延續四年,當中有充足時間分析、評估形勢,扭轉乾坤。結局如此,可說是自找的!
為爭啖氣,賠上百萬,是否值得,真是見仁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