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來,荃威花園未有時租車位供應,訪客都要冒著抄牌風險擺街。幾經爭取,運輸署終在荃威花園三期對出斜路新增時租咪錶泊位,年初開始實施至今的確方便居民訪客使用。
然而不時會有中型貨車、巴士等商用車輛停泊,佔用多於一個咪錶泊位,讓其他車主相當苦惱,明明見到有位都泊唔到。
荃威花園時租咪錶泊車,只可泊私家車或輕型貨車
其實,街上的泊車位「P」字路牌(無論是否咪錶泊位),除非有特別指示,否則只可停泊私家車或輕型貨車。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規定,「P」字路牌如無其他特別說明,車位只供「中型及重型貨車、巴士、電單車及單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停泊,如有違例可被定額罰款 $320(08項:在違反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的情況下停泊在泊車處)。
交通督導員最近就此不定時巡查荃威花園三期對出時租咪錶泊位,對於違例停泊車輛作出票控,糾正相關情況。
至於私家車或輕型貨車泊車「出界」又會否違例?
事實上,法例是有限制司機泊車時佔用多於一個車位,又或「不必要地」跨越車位的界線(法例並無明文解釋「輪軚出界或是車身出界」才算跨越車位界線)。不過,車主如能證明車身長度超過一個車位,或「在顧及該汽車的長度後,並非為佔用超過所需的泊車位而如此停泊該汽車」,可作為違例事項的「免責辯護」。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香港法例第237章)列明,「除非另有規定,任何人在泊車處停泊車輛時,不得佔用超過一個泊車位或不必要地跨越該泊車位的任何界線」(第8(2)條),以及「凡一輛汽車佔用超過一個泊車位,又或跨越其所停泊的泊車位的界線並伸延至毗連的泊車位,即屬違法」(第10(4)條)
一般而言,駕駛人士停泊車輛只要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或者影響其他車主使用泊位的權利,執法人員通常不會作出票控。